協志工商高職部補考監考人員輪值辦法 --- (查詢輪值表)

中華民國100年06月20日行政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教務會議通過

一、目的:因應本校學生補考監考作業訂定此辦法。

二、對象:

      (一)、試場監考:任課高職部之任課教師(含:科主任、組長)。
      (二)、考場巡視:排訂任課高職部之處室主任或組長。

三、辦法:

(一)、監考安排:由教務處製作輪值表,並依教師課表安排當次監考人員;若遇特殊狀況,監考人員該梯次監考已達兩次者,下一梯次可免予監考。每考場以安排2位監考老師為原則。

(二)、補考時間:依公告之「補考班級、教室、監考老師名冊」時間為準。

(三)、違規登記:有下列情事者,一律登記後,交由教務處統一處份。

(1)應考學生需穿著校服、攜帶學生證及禁止染髮到校考試,未依規定則不予
          進入考場補考。
(2)未帶學生證,請導師或任課老師證明者,處以警告乙次。
(3)違反考場規定者,依校規處份。

(四)、考場巡視:於考試時間巡視考場,以維持考場秩序,並協助即時處理相關事情並反應至教務處。每學期1次為原則。

 四、本辦法經行政會報及教務會議通過,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訂亦同。